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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 勞動發能字第1150516074A號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申請檢定資格」,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部  長 洪申翰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勞動力發展署署長決行

 

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申請檢定資格修正規定

一、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職業潛水職類乙級(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如附件健康檢查表)。

(三)取得下列有效期限內之體能及心肺復甦術項目證明之一:

1、持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針對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乙級(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及心肺復甦術之測驗合格證明。但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發給之救護技術員證書,得免附心肺復甦術測驗合格證明。

2、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四)具有下列資格或證明之一:

1、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職類乙級以上之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2、具有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且參加國防部所屬機關(構)、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辦理之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作業訓練,並領有結訓證書者。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國防部所屬機關(構)、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應具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資格;所定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時數、效期、設備及師資相關規定辦理。

  本申請檢定資格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水肺空氣潛水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如附件健康檢查表)。

(三)取得下列有效期限內之體能及心肺復甦術項目證明之一:

1、持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針對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丙級(水肺空氣潛水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及心肺復甦術之測驗合格證明。但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發給之救護技術員證書,得免附心肺復甦術測驗合格證明。

2、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四)具有下列資格或證明之一:

1、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職類丙級以上之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2、參加國防部所屬機關(構)、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辦理之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水肺空氣潛水作業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作業訓練,並領有結訓證書者。

  前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國防部所屬機關(構)、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應具有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資格;所定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時數、效期、設備及師資相關規定辦理。

  本申請檢定資格修正生效前,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技術士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申請檢定資格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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