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
個資籌人字第1150002979號
修正「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三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三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主 任 李世德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三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二科辦事。
二、法制事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查核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四、隱私科技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九條之一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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