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
依 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繳納對象: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選擇適用中華民國115年度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2、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下稱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二)依「電業法」及相關規定或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全數更換為符合申請年度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之模組,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完工併網。
二、適用說明: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計有躉售予公用售電業或不躉售予公用售電業等二種情況,說明如下:
1、繳納對象(一)之1,係針對適用「中華民國115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3點規定,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而規定。
2、繳納對象(一)之2,係針對適用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未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而規定。
(二)繳納對象(二)係針對有依「電業法」及相關規定或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全數更換為符合申請年度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之模組者,為使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明確知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按原設備是否符合繳納對象(一)之情況,說明如下:
1、符合繳納對象(一)或適用108至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或108年12月20日至114年12月31日取得同意備案者,應就超過原設備登記文件所記載之總裝置容量之範圍繳納。
2、繳納對象(一)以外且未適用108至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或未於108年12月20日至114年12月31日取得同意備案者,應就規劃更換之總裝置容量範圍全數繳納。
三、繳納金額:每瓩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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