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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 經能字第11558003472號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109年度至114年度「設置及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一定金額」。

依  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繳納對象:

(一)選擇適用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14年度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二)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下稱設置管理辦法)取得同意備案文件。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能,計有躉售予公用售電業或不躉售予公用售電業等二種情況,適用說明如下:

(一)繳納對象(一),係針對適用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3點規定,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而規定。

(二)繳納對象(二),係針對適用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未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而規定。

三、繳納金額:每瓩新臺幣1,000元。

四、本部109年度至114年度下列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109年2月26日經能字第10903803040號。

(二)110年10月5日經能字第11004603130號。

(三)111年10月20日經能字第11104604470號。

(四)112年8月2日經能字第11258002720號。

(五)113年4月19日經能字第11358001420號。

(六)114年8月19日經能字第11458003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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