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0月20日
高監企字第11550177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范順福君等共計8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
依 據: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第50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范順福君等共計87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書,經本所、臺東或屏東監理站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再查證其他相關住所仍無法送達,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應到案處所保管,高雄區監理所(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361號,電話:07-7711101分機502)、臺東監理站(地址:臺東市正氣北路441號,電話089-311539分機303)、屏東監理站(地址:屏東市忠孝路222號,電話08-7666733分機413),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應到案處所領取。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所公告欄,並自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辦理結案事宜,逾期未到案者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於本件裁決書公告送達生效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
五、應受送達人姓名、車號、違規單號、違規日期、裁決日期、應到案處所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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