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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 農防字第1151863473號

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部  長 陳駿季


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違反前點公告規定,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場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罰者,應按其違法行為次數,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第二次以上: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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