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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3429A號

訂定「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實施要點」

 

部  長 洪申翰

 

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實施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一條之二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建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之實施、管理、查核與監督機制,以提升訓練品質及成效,並確保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能,降低作業風險,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三、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人員,應依本要點規定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

四、營造作業安全訓練,應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職安署。

(二)勞動檢查機構。

(三)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四)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五)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六)依法設立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且經本部評鑑為甲等以上者。

(七)報經職安署核可之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

(八)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且與職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簽定合作關係者。

(九)其他經職安署核可者。

    前項第四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其指揮監督之工作者或主辦工程之交付承攬事業間之訓練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促進會內會員指揮監督之工作者或交付承攬事業間之訓練為限。

    第一項第八款之訓練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訓練:

(一)雇主團體:以辦理其會員指揮監督之工作者或交付承攬事業間之訓練為限。

(二)勞工團體:以辦理其會員之訓練為限。

五、職安署為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之管理、查核與相關行政作業,得建置營造作業安全訓練資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提供資料登錄、查詢、維護、統計、檢核及其他必要之管理功能。

    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一),向職安署申請管理平臺帳號;訓練單位應妥善保管管理平臺帳號,不得提供單位以外之人員使用。

六、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應於開訓十日前,檢附訓練申請表(如格式一)與學員名冊(如格式二)等文件及相關資料,於管理平臺進行登錄,報請職安署備查。

    訓練單位變更前項訓練申請表及學員名冊所定受訓人數、講師姓名、學員資料,或因故取消訓練者,應於開訓前一日於管理平臺完成變更或取消作業。

    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之名稱、日期、場所、聯絡方式及其他經職安署指定之資訊,得由職安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管理平臺公開。

七、訓練單位應取得受訓人員簽署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並將其掃描上傳至管理平臺;受訓人員亦得於管理平臺以電子方式簽署之。

    未滿十八歲之受訓人員,應以紙本方式簽署為限,並經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八、訓練單位應確認受訓人員親自完成報到及簽到、簽退作業;受訓人員於訓練當日實際參訓時數達六小時者,始得參加測驗。

九、訓練單位應於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期間,全程錄影存證,且每小時拍攝受訓情形照片。但職安署及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不在此限。

    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七日內,將前點與前項所定資料及講師簽到紀錄上傳至管理平臺,並保存至少三年。但職安署及勞動檢查機構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僅須上傳受訓人員報到及簽到、簽退紀錄。

十、營造作業安全訓練講師應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且完成職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講師講習,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職或現任職於營造、工程監造之事業單位或工程主辦機關,並具一年以上營繕工程之安衛管理、監造管理、施工管理或勞務管理等工作經驗。

(二)具一年以上營造相關勞動檢查工作經歷。

    前項講師自登錄於管理平臺之日起,應每三年合計接受至少六小時之講師講習;講師依訓練規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接受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予採認為講師講習時數。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其講師資格及條件,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十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外之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應自管理平臺登錄之講師名冊中聘任講師。

     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講師,得向職安署申請登錄於管理平臺講師名冊;已申請登錄之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安署得自管理平臺移除其講師資格,但情節輕微者,得先停止其授課業務,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完成講師講習。

 (二)於擔任營造作業安全訓練講師期間,未親自實施授課。

 (三)講授課程內容有推銷販售行為。

 (四)其他不當或不能勝任講師之行為。

     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訓練單位,其講師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形之一者,訓練單位應先停止其授課業務,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訓練單位不得再聘用其擔任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之講師,並應通報職安署。

十二、營造作業安全訓練教材由職安署編撰,供訓練單位辦理訓練使用;其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一般安全衛生知識: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概要、工地安全衛生守則、作業檢點及事故應變等,合計三小時。

 (二)營造作業安全知識:包括危害辨識與預防、營造作業安全及職業災害案例等,合計三小時。

十三、受訓人員完成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由訓練單位透過管理平臺核發臺灣職安卡結訓證明(以下簡稱臺灣職安卡)。

十四、受訓人員完成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並取得臺灣職安卡後,從事營造相關作業,得免接受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受訓人員,仍應依訓練規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依工作性質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五、職安署得對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實施抽查。

     訓練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職安署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得停用其管理平臺帳號,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六、訓練單位登錄於管理平臺之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以職安署辦理訓練管理、事業單位辦理工地進場管理及勞動檢查機構執行檢查業務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作為其他目的使用。

十七、營造作業安全訓練結訓證明採實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借用或供他人使用。

十八、職安署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訓練單位辦理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之績效等相關資訊。

十九、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之人員,已依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完成訓練,並取得職安卡者,於本要點生效後,視同已完成本要點規定之訓練。

     本要點生效前,已依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取得講師資格者,於本要點生效後,除有符合第十一點第二項後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致自管理平臺移除或停止授課者外,得繼續擔任本要點之講師。

     前項講師自登錄於管理平臺之日起,應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參加講師講習。



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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