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財政部獎勵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獎勵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
部 長 莊翠雲
財政部獎勵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鼓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導入電子發票,提升納稅榮譽及電子化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
(二)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
三、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就轄區內選拔核定前一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選拔之:
(一)誠實開立統一發票。
(二)配合政府政令宣導著有績效或具有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
四、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就轄區內選拔核定前一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選拔之:
(一)與非營業人交易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前將全部電子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1、誠實開立雲端發票張數達十萬張且使用雲端發票之張數占使用電子發票總張數(以下簡稱雲端發票使用率)達百分之二十。
2、原已使用統一發票,首次導入電子發票且誠實開立雲端發票張數達五萬張及雲端發票使用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最近三年度(選拔核定前一至三年度)內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導入電子發票,且選拔核定前一年度誠實開立雲端發票張數達二萬張及雲端發票使用率達百分之五十。
(二)與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交易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前將全部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1、誠實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二萬張。
2、原已使用統一發票,首次導入電子發票且誠實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一萬張。
3、依稅籍登記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且導入電子發票並誠實開立電子發票張數達五千張。
(三)營業人誠實開立雲端發票張數達五萬張,且雲端發票使用率高於所在區域(鄉、鎮、縣轄市、區)之雲端發票使用率及較上一年度成長達百分之五十。
(四)營業人所在區域(鄉、鎮、縣轄市、區)之雲端發票使用率低於所屬地區國稅局轄區雲端發票使用率,誠實開立雲端發票張數達一萬張,且雲端發票使用率高於所在區域(鄉、鎮、縣轄市、區)之雲端發票使用率及較上一年度成長達百分之五十。
(五)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協助營業人導入或開立電子發票著有績效。
(六)配合政府推動雲端發票政令宣導著有績效或具有其他與電子發票相關而足資表揚之事蹟。
五、依前二點規定選拔之績優營業人,以選拔核定前一年度之每期營業稅均採電子申報者為限。
營業人於選拔核定當年度同時符合前二點選拔條件者,擇一適用;於選拔核定前二年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或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者,當年度不得再選拔為受獎勵之營業人。
六、營業人於選拔核定前二年度內至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受獎勵之營業人:
(一)短、漏開統一發票。
(二)逾期申報銷售額。
(三)有違章(含關務及緝私案件)或欠稅(含關稅)紀錄。但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油墨不足,致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專用章模糊不清而產生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五)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屬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案件。
(六)有財政部評比優良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實施要點第三點各款規定不得參與優良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評比,或有第五點各款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確認並通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取消其為優良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之公告等情形。
七、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選拔之績優營業人名額如下:
(一)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以轄區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家數之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點五計算,尾數四捨五入;其中中小規模之營業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二)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以轄區內符合第四點規定之營業人家數之百分之十計算,尾數四捨五入,並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符合第四點規定之營業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同時入選各該主管稽徵機關之選拔對象時,以一名計,以使用雲端發票張數最多者為選拔對象。但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未使用雲端發票,以使用電子發票張數最多者為選拔對象。
八、主管稽徵機關每年辦理一次績優營業人選拔,經徵詢營業人有接受獎勵之意願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將選拔結果陳報財政部核定。
九、經財政部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及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者,由財政部公告及統一製發獎牌(狀),交由主管稽徵機關公開表揚頒發,並自核定之日起三年內,得享受下列獎勵:
(一)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二)由主管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但績優營業人為分支機構者不適用之。
(四)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前項獎勵以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人為適用對象,其未經獲獎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不適用之。
十、經財政部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及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於受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追回所發之獎牌(狀)及取消其各項獎勵待遇,並報請財政部備查及修正公告之核定名冊:
(一)經查獲於選拔核定前二年度內至受獎勵期間,有違章行為(含關務及緝私案件)或欠稅(含關稅)。但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或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油墨不足,致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專用章模糊不清而產生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獲於前款規定以外期間,有社會關注或具指標性意義之重大違章行為(含關務及緝私案件)或欠稅(含關稅)。
(三)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四)經查獲有第六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事。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