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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0月28日 觀國字第1151005229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署促進桃園國際機場轉機旅客入境臺灣消費券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署促進桃園國際機場轉機旅客入境臺灣消費券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


署  長 陳玉秀


交通部觀光署促進桃園國際機場轉機旅客入境臺灣消費券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消費券發放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消費券經費用罄即公告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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