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蔡昇甫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施設管路灌溉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為自然人,且所灌溉土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農業用地且依法從事農作生產。
(二)依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經核准從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
(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經許可於河川區域種植農作物。
四、申請人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管路灌溉設施如下:
(一)田間管路灌溉系統,包含穿孔管系統、噴頭系統、微噴系統及滴灌系統。
(二)灌溉調控設施,包含:
1、動力設備,指馬達含抽水機、汽(柴)油引擎或抽取地面灌溉水源或加壓輸水所需之柱塞式泵。
2、調蓄設施,指蓄水槽,其材料以鋁合金、不銹鋼、塑膠為限。
3、調節控制設施,指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他可供灌溉系統調控設施。
前項管路灌溉設施之施設,應由本署公告於網站之教育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明文件者,或有水電、電機、管路灌溉相關技術士丙級證照之專業人員辦理,並事先擬具規劃書。
申請人得洽請受理單位協助,委託具有前項資格之專業人員擬具規劃書。
申請土地位於河川區域可申請補助之管路灌溉設施以田間管路灌溉系統、動力設備、調節控制設施為限。
五、每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金額,每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之基準如附件。
六、申請人申請管路灌溉設施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所補助之設施應申請容許使用者,應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文件;免申請容許使用且土地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之證明文件。
(四)規劃書,及擬具規劃書者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其屬委託擬具者,應一併檢附委託書。
(五)施設完成後之結案申報書。
(六)施設前、後照片。
(七)領據、相關單據或設施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
(八)林下經濟使用許可或河川區域種植許可或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應檢附之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其申請土地位於未編定之河川區域,得以河川區域種植許可所附之範圍圖說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之證明文件,其屬共有土地之情形者,得由申請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切結書代替。
第一項第五款結案申報書應載明申請補助項目、內容及自主審查結果。
十、第六點之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虛偽、資格不符,或申請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之情事,受理單位得依同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同意補助之行政處分。
受理單位依前點第二項附款廢止或依前項規定撤銷同意補助之行政處分後,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限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一、對於同筆土地辦理管路灌溉設施之補助,以一次為原則。但配合實際施作需要,得分年申請。已辦理完成首次申請之土地部分,受理單位則依實際經費使用情形,受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再次申請補助:
(一)田間管路灌溉系統或調節控制設施使用超過十年,不堪繼續使用,需更新改善。
(二)前款管路灌溉系統屬穿孔管或滴灌系統,且使用超過三年。
(三)曾接受補助調蓄設施,且使用超過十五年。
(四)動力設備使用超過十五年,不堪繼續使用,需更新改善。
(五)因天然災害致補助之管路灌溉設施損毀,不堪繼續使用,需更新改善。
前項第五款所稱天然災害,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