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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1月4日 航舶字第1151711201號

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


局  長 葉協隆


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船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非本國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港以外之港灣口岸(以下簡稱申請來臺)特許期限之審核及許可作業,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不適用於下列遊艇:

(一)大陸籍遊艇。

(二)陸資所屬遊艇。

(三)由大陸地區直航之遊艇。

三、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遊艇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文件。

(二)遊艇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

(三)駕駛遊艇能力證明文件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四)乘員名單。

(五)航行計畫。

(六)其他證明文件。

四、本局依前點所定文件審核及許可非本國籍遊艇來臺特許期限,其原則如下:

(一)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二)每年特許期限屆滿六個月,申請人有延長需求時,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檢附港口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申請展延;每次特許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得專案許可,不訂定一致之固定期限。

(三)每年經本局審核許可所累計之特許期限,不得保留至次年度累計。

五、前點第二款但書經專案許可之停泊或在臺期限,由各航務中心審酌個案實際需求、申請人所提事由、證明文件及辦理進度,予以審核並許可其停泊(在臺)期限,得專案許可之特殊原因如下:

(一)因天候因素達港口禁止出港標準者。

(二)因遊艇有維修需要者。

(三)因申請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作業者。

(四)其他經申請人提出具體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認確有延長特許者。

六、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專案許可者,審核及許可原則如下:

(一)因遊艇有維修需要者,應檢附該遊艇與船廠之維修合約或其他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作業者,應檢附原船籍除籍申請證明、新船籍申請證明、驗證機構辦理進度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轉籍程序進行中之文件。

七、非本國籍遊艇在臺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各項手續,並於特許期限屆滿時離臺,違反規定者,依船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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