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民國107年7月18日衛授國字第1071400534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及第3點附表2之4、附表3之3、附表4之3、附表5之3、附表6之3、附表6之4、附表7之3、附表8之4、附表8之5,自11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