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111年1月13日台內民字第1100224780號
內政部令:修正「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修正「內政部辦理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