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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科部人字第1110047408B號

修正「科技部處務規程」、「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科技部編制表」、「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編制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

附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編制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

 

部  長 吳政忠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科技發展計畫之建議。

  二、科技發展相關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科技發展法規之研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分四科辦事。

  四、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分四科辦事。

  六、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分四科辦事。

  七、前瞻及應用科技處,分四科辦事。

  八、產學及園區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

  十二、主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施政計畫之規劃、擬訂及管制考核。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科技發展、公共建設與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之綜整及規劃。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五、本會延攬學術科技人才相關業務。

  六、本會各類科學研究獎項相關作業。

  七、科技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督導。

  八、科技動員準備方案及科技安全等專案性業務。

  九、本會各項獎助、補助業務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跨領域、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自然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自然科學與永續研究發展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事項。

第 八 條  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工程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工程技術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第 九 條  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生命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生命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生命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人文及社會科學創新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人文及社會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第 十一 條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推廣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成果之應用及推廣。

  三、科學知識與本會業務宣導出版之規劃、彙編、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策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代表政府進行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簽(修)訂約、會談及其他有關學術科技涉外業務。

  六、國際與兩岸學術活動各項補助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駐外科技單位業務之督導、行政支援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國際合作及兩岸交流事項。

第 十二 條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二、科技發展環境與政策之研究、分析及中長期科技前瞻研究。

  三、國家科技發展重點領域之推動。

  四、籌辦全國科學技術會議。

  五、重大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推動。

  六、產業前瞻技術研發及應用科技發展之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業務。

  八、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新技術之規劃。

  九、主管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相關施政業務之督導及協調。

  十、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前瞻及應用科技事項。

第 十三 條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三、技術移轉之管理。

  四、政府研發成果與其衍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運用。

  五、園區產業創新之規劃、激勵及推動。

  六、園區發展政策、新設園區之籌劃、業務法規之訂修、園區預算編列、執行與園區作業基金之督導及協調。

  七、園區建管業務、環保計畫、環評追蹤、公共工程督導、公共藝術之設置、職業安全檢查之審議及監督。

  八、園區廠商投資審議與廠商管理制度、園區產業人才培育、園區實驗中學與園區共通性業務發展之督導、管理及整合。

  九、其他有關產學及園區業務事項。

第 十四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會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會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會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採購稽核、公共工程查核及本會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查核事宜。

  九、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 十五 條  人事處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十六 條  政風處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十七 條  主計處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八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研訂、稽核、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辦公室:辦理國家中長程科技發展政策、整體科技資源統籌分配之規劃、整合協調跨部會重大政策方案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等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二十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編制表(請參見PDF



科技部處務規程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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