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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衛部醫字第1111668137號

主  旨:有關臺端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廢止中醫師證書之處分一案,請依本執行命令說明五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26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9757000號函及醫師懲戒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按醫師法第25條之2第4項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三、另依醫師懲戒辦法第21條第1款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臺端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業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8月5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8111900號醫師懲戒決議書,廢止醫師證書,臺端未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原處分即行確定。

五、本部為執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請臺端於本執行命令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前來本部辦理繳回中醫師證書。若因故無法親自前來,得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回本部辦理。

 

正  本:林民莒君

副  本: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部醫事司第5科、本部中醫藥司

 

部  長 薛瑞元



懲戒決議書(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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