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衛部醫字第1111668137號
主 旨:有關臺端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廢止中醫師證書之處分一案,請依本執行命令說明五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9月26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9757000號函及醫師懲戒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二、按醫師法第25條之2第4項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三、另依醫師懲戒辦法第21條第1款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臺端違反醫師法第25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業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8月5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8111900號醫師懲戒決議書,廢止醫師證書,臺端未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原處分即行確定。
五、本部為執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請臺端於本執行命令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前來本部辦理繳回中醫師證書。若因故無法親自前來,得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回本部辦理。
正 本:林民莒君
副 本: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部醫事司第5科、本部中醫藥司
部 長 薛瑞元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