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主任委員 吳澤成
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