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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121301256號

主  旨:訂定「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訂定「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部  長 薛瑞元

 

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係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EFSC4687菌株發酵後,所得發酵物經超濾膜過濾、水洗、氫氧化鈉調整酸鹼值、超濾膜過濾去除發酵菌體、硫酸沉澱、濃縮過濾、乙醇溶解、陰離子交換樹脂、碳處理、加水結晶、過濾及乾燥等純化步驟製得,且最終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片段之反式白藜蘆醇。

三、前點之反式白藜蘆醇供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表所列之規格。

(二)限用於供成人使用之膳食補充品,每日食用限量為一百五十毫克。

(三)標示「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或「本品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轉殖基因」之生產來源資訊。但再經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之食品,得免標示。

四、使用本規定之反式白藜蘆醇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本產品限供成人使用,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服用藥物者須諮詢醫師方可使用」之警語字樣。



以基因改造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EFSC4687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反式白藜蘆醇(trans-resveratrol)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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