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融資貸款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感謝狀作業要點」第四點、「經濟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核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第三點、「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經濟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融資貸款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感謝狀作業要點」第四點、「經濟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核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第三點、「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經濟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王美花
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融資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貸款之資金總額度為新臺幣二千億元,第一期二百億元。資金來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小組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撥專款或由承貸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四、本貸款之適用對象為回台投資之台灣廠商,並符合:
(一)負責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該負責人或公司曾經或於申請時在中華民國境外有其他轉投資事業。
前述轉投資事業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
(一)該負責人或公司曾經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對外投資備查函或赴大陸投資核准函者。
(二)該負責人為該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
(三)該負責人對該轉投資事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
六、本貸款之額度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範圍內核貸,且每一申請計畫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但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貸款申貸程序如下:
(一)由承貸銀行訂定本貸款作業準則。
(二)每一申貸案件經承貸銀行評估符合本貸款要點後,再依授信有關規定核貸。其中若涉及技術層次較高者,得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洽請相關主管機關協助評估。
(三)承貸銀行審查申請人投資計畫之可行性。
十二、本貸款使用監督如下:
(一)各貸款案件由承貸銀行負責監督動用。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事,應由各承貸銀行按一般放款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四)承貸銀行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並按季將執行績效報表函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
經濟部頒發創業四十年以上歷史悠久廠商感謝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辦理甄選流程,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各特定區之主管機關,提出符合前二點規定之廠商推薦名單,再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函陳本部核定,由本部製作感謝狀及獎盃。
經濟部受理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二條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核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文化創意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文創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核定,應備具下列文件,如屬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創意生活等產業者,向本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如屬廣告、視覺傳達設計等產業者,向本部商業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籍圖謄本、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四)不動產(土地或建物)清冊表。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若申請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無須檢附)。
(六)興辦事業計畫:
1、申請人組成與相關實績及執行能力之說明。
2、興辦事業計畫屬文創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產品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及創意生活等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說明,及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類型說明。
3、文化創意產業分析(興辦事業之必要性及需要性、與相關政府計畫及政策之配合情形、對當地及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影響分析)。
4、計畫構想(計畫位置、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範圍標示、面積、土地使用現況及周邊環境說明、預估興辦方式、事業項目及內容、效益、預定進度等)。
5、可行性評估:
(1)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之市場可行性。
(2)土地使用適宜性分析(包括但不限於興辦事業計畫項目及內容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規定之說明)。
(3)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租用之可行性及期程(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範圍是否屬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說明,及徵詢擬承租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意見)。
(4)交通可行性及周邊環境影響之說明。
(5)工程規劃之可行性。
6、財務計畫。
7、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動及安全管理等)。
8、土地使用符合相關法令之切結書。
(七)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書表格式,另置於本部網頁。
經濟部投資抵減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部產業發展署應函請本部相關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供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單,由本部產業發展署彙整後通知各法律主管機關於翌年一月底前函復。
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促進司副司長及本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本部投資審議司代表一人。
(四)本部商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本部產業發展署、本部商業發展署、投資臺灣事務所及其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核定,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三年或經本部同意展延之期間內完成投資,未依期限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經濟部提供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具市場性意見書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本部應依產業別設評估小組,成員如下:
(一)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常務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當然委員,並聘請相關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及研究機構之專家任之;專案委員依產業別為十人至十六人,由產業專家任之或由常務委員兼任。
(二)屬文化創意事業及再生能源發電業:依個案性質逐案設評估小組召開會議。
委員視產業需求適時調整,如因轉任民營企業服務或因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者,本部各機關得予以解任。
八、本部為出具評估意見,應依產業別逐案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會議委員共六人至十一人,成員如下:
(一)屬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者:由本部產業發展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召集人,逐案由評估小組內抽取常務委員二人至四人及專案委員四人至六人組成評估會議委員。
(二)屬文化創意產業:本部所屬機關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代表人員或具產業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學者專家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或各產業負責市場行銷、發行、通路、經銷之資深主管中選聘之。
(三)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由本部能源署署長或副署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
前項各款之召集人如因故無法主持當日評估會議,得由其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之;未指定者,則由出席委員相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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