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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經園開工字第1130103602號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分年執行計畫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第一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分年執行計畫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分年執行計畫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第一點、第三點

 

局  長 楊伯耕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以下稱本計畫),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稱本局)擬透過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所需經費,提升既有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及增加產業用地有效供給,爰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計畫書,逾期不受理。

五、優先補助對象或申請條件:

(一)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以下列工業區為優先:

1、依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核定編定完成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者。

2、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圖發布實施達十五年以上之工業區。

(二)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該產業園區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園區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面積以五公頃以上為限;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以十公頃以上為限。

2、屬配合中央政策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並報行政院認定者,得不限開發方式。

十一、本局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評選小組,其組成委員計十五人,本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綜理評選審查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一人或委員相互推派一人代理,其餘委員除由本局指派一人擔任外,另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內政部地政司、環境部及農業部代表各一人,及六位外部專家或學者擔任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分年執行計畫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第一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五)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為評核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計畫分年經費需求,並透過補助金額核配及流用,有效控管本計畫各年度預算之執行,爰訂定本原則。

三、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計畫內容,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之申請,函送本局審核後,本局並於補助期間內各年度第四季公告次年度核配補助金額。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基本資料:須包含申請案名、補助類型、核定計畫內容概要、現行補助契約之簽訂日期及本局文號、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三十二點規定召開跨局處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委辦契約影本等。如申請單位尚未完成委辦契約簽訂,屬當年度執行之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者,須提供決標公告影本;屬次年度執行之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類型或設置平價產業園區類型者,須提供招標公告影本,無則免附。

(二)累計執行進度說明(屬跨年度計畫者):應說明當年度工程內容、實際執行進度與核定計畫內容之差異性及成因。

(三)分年執行計畫內容:

1、申請年度及後續年度預計執行工作項目及內容。

2、屬工程進度者,應提供申請年度工程預定進度表(S-Curve)。

3、各申請案件應說明該申請年度截至六月之具體進度(含預計工程進度);如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一者,應提出說明對照表,並於分年計畫獲核定後,辦理計畫變更作業。

(四)分年經費需求:包括申請年度及次年度預計執行費用之列項說明、預計申請補助金額;如申請分年執行計畫之經費需求超出原核定計畫之補助金額,應說明理由。

 

(五)計畫辦理情形:應針對申請案辦理歷程概略說明(含實際進度與預定工程進度表所載之差異、計畫期中、期末報告或規劃設置進度報告之繳交情形),並詳述申請案補助等有關款項請領狀況。

(六)用地取得情形:案件涉及用地取得者,應說明用地取得辦理情形(含土地清查結果、用地取得方式及期程、召開說明會情況與會議紀錄)及調查成果(含地主同意情形),以及後續預定工作項目及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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