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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附件(請參見PDF)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逐點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