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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依上開身分投保:
(一)未設立事務所或執業機構,即未開業。
(二)最近一年度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石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