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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 衛部救字第1150144123號

主  旨:有關臺端因違反社會工作師法案件,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一案,請依本執行命令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5年9月29日府社工字第1151373861C號函及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規定辦理。

二、按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之3第4項規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次按,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3條規定:「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其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三、本部為執行臺南市政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廢止臺端社會工作師證書,請於本執行命令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至本部辦理繳回社會工作師證書,若因故無法親自前來,得委託他人或掛號郵寄回本部。

四、副本抄送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

 

部  長 石崇良



臺南市政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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